專業生產
※註 強度測試(面甲型、頭盔型):
以CNS 2396附錄4之8.6.4所規定方法,自100公分高度實施落下試驗,不得產生小於60度之尖銳碎片,且測試鋼錐不得在試驗後因穿透而固著於面具上,而
護眼組件不得有自支持點脫離之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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